建筑深基坑工程監測要求
一、基坑設計文件中應明確基坑支護監測的要求,包括監測項目、測點布置、觀測精度、觀測頻率和臨界狀態報警值等。基坑監測單位必須制定監測方案,包括監測目的、監測內容、測點布置、觀測方法、監測項目報警值、監測結果處理要求和監測結果反饋制度等。監測內容和觀測項目、頻率、數量、方法等見附表3-1、3-2。
二、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加強觀測,加大監測頻率,并及時向建設、施工、監理、設計、質量監督等部門報告監測成果。
1、監測項目的監測值達到報警標準;
2、監測項目的監測值變化過大或者速率加快;
3、出現超深開挖、超長開挖、未及時加撐等不按設計工況施工的情況;
4、基坑及周圍環境中大量積水、長時間連續降雨、市政管道出現滲漏;
5、基坑附近地面荷載突然增大;
6、支護結構出現開裂;
7、鄰近的建筑物或地面突然出現大量沉降、不均勻沉降或嚴重開裂;
8、基坑底部、坡體或圍護結構出現管涌、流沙現象。
三、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及時報警;情況嚴重時,應立即停工,并對基坑支護結構和周圍環境中的保護對象采取應急措施。
1、出現了基坑工程設計方案、監測方案確定的報警情況,監測項目實測值達到設計監控報警值;
2、基坑支護結構或后面土體的最大位移大于附表3-3的規定,或其水平位移速率已連續三日大于3mm/d;
3、基坑支護結構的支撐或錨桿體系中有個別構件出現應力劇增、壓屈、斷裂、松弛或拔出跡象;
4、已有建筑物的不均勻沉降已大于現行的地基基礎設計規范規定的允許值,或建筑物的傾斜速率已連續三天大于0.0001H/d;
5、已有建筑物的砌體部分出現寬度大于3mm的變形裂縫;或其附近地面出現15mm的裂縫;且上述裂縫尚可能發展;
6、基坑底部或周圍土體出現可能導致剪切破壞的跡象或其他可能影響安全的征兆(流砂、管涌等)。
四、觀測數據應及時整理,沉降、位移等觀測項目應繪制隨時間變化的關系曲線,并對變形和內力的發展趨勢作出評價,根據設計和監測方案要求提交階段性監測報告(內容包括:監測期相應的工況、監測項目、各測點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圖、監測成果的過程曲線、監測值的變化分析及發展預測)。
五、監測工作完成后,監測單位應提交完整的基坑工程監測報告(內容包括:工程概況、監測項目和各測點的平面和布置圖、采用儀器、設備和監測方法、監測數據處理方法和監測結果過程曲線、監測結果評價)。
附表3-1 建筑深基坑工程監測的內容
序號 |
監 測 項 目 |
基坑安全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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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
二級 |
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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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然環境(雨水、氣溫、洪水等) |
應了解 |
應了解 |
應了解 |
2 |
支護結構(坡頂)的水平、垂直位移 |
應測 |
應測 |
應測 |
3 |
支撐與錨桿的應力和軸力 |
應測 |
宜測 |
可測 |
4 |
立柱變形 |
應測 |
宜測 |
可測 |
5 |
相鄰建(構)筑物的沉降、水平位移、傾斜、裂縫 |
應測 |
應測 |
應測 |
6 |
地下管線變形 |
應測 |
應測 |
應測 |
7 |
基坑周圍地表沉降、裂縫、地面超載狀況 |
應測 |
宜測 |
可測 |
8 |
基坑底部回彈和隆起 |
應測 |
宜測 |
可測 |
9 |
土體分層豎向位移 |
應測 |
宜測 |
可測 |
10 |
地下水位、基坑滲漏水狀況 |
應測 |
應測 |
宜測 |
11 |
支護結構深層撓曲 |
應測 |
應測 |
宜測 |
12 |
樁墻內力 |
應測 |
宜測 |
可測 |
13 |
樁墻水土壓力 |
應測 |
宜測 |
可測 |
注:
1、一級安全等級指支護結構破壞、土體失穩或過大變形對基坑周邊環境及地下結構施工影響很嚴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基坑,定為一級安全等級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護結構同時作為主體結構一部分的基坑;
(2)與鄰近建筑物、重要設施的距離在開挖深度以內的基坑;
(3)基坑影響范圍內(不小于2倍的基坑開挖深度)有歷史文物、近代優秀建筑、重要管線等需要嚴加保護的基坑;
(4)開挖深度大于10米的基坑;
(5)位于復雜地質條件及軟土地區的二層及二層以上地下室的基坑。
2、三級安全等級指支護結構破壞、土體失穩或過大變形對基坑周邊環境及地下結構施工影響不嚴重;娱_挖深度小于7米,且周圍環境無特殊要求的基坑為三級安全等級基坑。
3、二級安全等級指支護結構破壞、土體失穩或過大變形對基坑周邊環境及地下結構施工影響一般。除一級和三級安全等級基坑外的基坑均屬于二級安全等級基坑。
附表3-2 建筑深基坑工程監測項目、頻率、數量及方法
監測項目 |
監測 周期 |
測點數量 |
測點的布置 |
監測方法及精度 |
監測頻率 |
樁墻頂(支護結構圈梁圍檁、冠梁、基坑坡頂等)水平位移、垂直沉降 |
全過程 |
每一邊不少于3點,且每20m不少于1點,每一基坑不少于8點 |
沿基坑周邊布置,每邊中部和端部均應布置觀測點,且觀測點間距不宜大于20米。觀測點設置在與 支護結構剛性連接鋼筋混凝土冠梁上,或鋼筋混凝土護頂上 |
用水準儀、經緯儀、全站儀監測,精度不低于二級 |
開挖深度≤5m及基礎底板完成后,1次/2天;其它1次/天 |
支撐軸力 |
支撐設置至拆除 |
構件的10 %,且不少于3個,每一支撐不少于3點 |
設置在主撐等重要支撐的跨中部位,每層支撐都應選擇幾個有代表性的截面進行測量 |
用安裝在混凝土支撐內部、與受力鋼筋串聯連接的應力傳感器測試。鋼支撐采用與支撐串聯連接的 、與支撐斷面尺寸相同的應力傳感器測試。精度不低于1/100(F·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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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柱變形 |
全過程 |
不少于構件的20 %,且不少于3個 |
直接布置在立柱上方的支撐面上,每根立柱的垂直及水平位移均應測量,多個支撐交匯、受力復雜處的立柱應作為重點觀測點 |
水準儀、經緯儀監測。精度不低于二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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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外地下水位、坑內地下水及基坑滲漏水狀況 |
降水過程 |
每邊不少于1點 |
坑內地下水位的觀測井(孔)在基坑每邊中間和基坑中央設置,埋深與降水井點相同。坑外地下水位觀測井(孔)設置在止水帷幕以外,沿基坑周邊布設 |
通過水位觀測井用水位計觀測檢查或測量檢查。最小讀數值不大于10mm |
1次/2天 |
鄰近房屋沉降、傾斜、裂縫 |
開挖至±0.00 |
每一建(構)筑物或重要設施不少于6點 |
沉降觀測點的布置:沿建筑物四角外墻每10-15m或每隔2-3根柱設置一點;裂縫、沉降縫、伸縮縫的兩側及新舊建筑物、高低建筑物的交接處均應設置點。裂縫點的布置:在裂縫兩測布置;傾斜點的布置:應沿對應觀測點的主體豎直線布置,整體傾斜按頂部、底部上下對應布置;分層傾斜按分層部位、底部上下對應布置 |
用水準儀、經緯儀等進行測量。精度符合《建筑變形測量規程》JGJ/T8的規定,且精度不低于二級 |
開挖深度≤5m及基礎底板完成后,1次/2天;其它1次/天 |
地下管線沉降與水平位移 |
開挖至±0.00 |
每10m設一觀測點 |
在管線的端點、轉角點和必要的中間部位設置;具體的觀測點應設置在管線本身或靠近管線底面的土體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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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護結構深層水平位移 |
全過程 |
每一邊不少于1點,邊長大于50m時,可增加1~2點 |
在結構受力、變形較大的部位設置。測斜管應沿基坑每側中心處布置,邊長大于50m基坑,可增設1-2點,設置在支護結構內的測斜管應與支護結構入土深度一致 |
在支護結構或基坑附近的土體中予埋測斜管,用測斜儀觀測各深度處側向位移。精度不低于1mm |
1次/2天 |
支護結構(板墻、圈梁、圍檁冠梁等)內力 |
全過程 |
每一邊不少于一點 |
在基坑每側中心處布置,深度方向測點的間距一般為1.5~2.5m |
用安裝在支護結構內部、與受力鋼筋串聯連接的應力傳感器測試。精度不低于1/100(F·S) |
1次/3天 |
支護結構(板墻)土壓力和孔隙水壓力 |
全過程 |
一般基坑平面每邊不少于2點,豎向布置的間距一般為2-5m |
設在基坑每邊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 |
埋設孔隙水壓力計或土壓力計的方法監測。精度不低于1K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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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周圍地表沉降、裂縫、地面超載狀況 |
開挖至回填 |
每一邊不少于2點,且每20米不少于1點,每一基坑不少于8點 |
應設置在基坑深度的2-3倍的范圍,在基坑縱橫軸線或有代表性的位置由密到疏布置測點 |
觀測檢查或儀器測量檢查,精度不小于1mm。總體裂縫采用目測,單個裂縫采用裂縫觀測儀觀測,最小讀數不低于0. 1 mm |
1次/2天 |
自然環境(雨水、氣溫、洪水等) |
設計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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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氣象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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錨桿、土釘的應力和軸力 |
全過程 |
非予應力錨桿和土釘抽取構件的5 %,予應力錨桿抽取構件的10 %,且不少于3個 |
每根錨桿上的測點應設置在受力、變形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和地質復雜的區域 |
應在錨桿或土釘上安裝應力傳感器測試。精度不低于1/100(F·S) |
1次/2天 |
基坑底部回彈和隆起 |
開挖至基礎底板完 |
以最小點數能測出坑底土隆起量為原則布點 |
基坑中央和距邊緣約1/4坑底寬度處以及其他變形特征位置設置觀測點。對方形圓形基坑,可按單向對稱布點;矩形基坑,可按縱橫向對稱布點;復合矩形基坑可多向布點 |
用埋設的土體分層沉降儀監測,不同深度土體在開挖過程中的隆起變形,精度不小于1mm |
注:
1、相鄰建(構)筑物指基坑邊緣以外1~2倍的開挖深度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管線、管網、設備)。
2、出現異常情況或達報警值時,須加密監測。
附表3-3 建筑深基坑工程報警臨界值(cm)
基坑類型 |
圍護結構 墻頂位移監控值 |
圍護結構 墻體最大位移監控值 |
地面最大沉降監控值 |
一級 |
3 |
5 |
3 |
二級 |
6 |
8 |
6 |
三級 |
8 |
10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