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內部協作與責任
聯營體成員在享有協作權利的同時,負有對其他聯營體成員提供協作的義務。聯營體成員之間的業務往來(包括原材料供貨,設備租賃,技術服務及技術轉讓等),須分別訂立相應的經濟合同。
聯營體成員之間或與第三方之間的責任在聯營體協議中應明確規定。
比如,2004年巴基斯坦政府投資興建一大壩加高工程,A公司(中國公司)與當地三家公司B、C和D組成松散聯營體參與該工程的投標并最終中標。聯營體各方在協議中明確約定:A公司為牽頭公司,收取1%的牽頭費。聯營體各方中若有一方違反了合同(可能是聯營體與第三方之間、也可能是聯營體本身的合同),其余方可以選擇向違約方發出通告,限期要求改進。如果違約方不能達到要求,可以終止其合同并承擔相應的后果。若任何一方的疏忽而造成對第三方的賠償時,疏忽方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3、聯營體的管理
在松散聯營體合同協議中,應對聯營體的管理構架、管理模式、以及監督方式給予明確的規定。這樣有利于以后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4、價值評估與利益分配
聯營體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在預測并考慮到各方投資、成本支出、收益、對聯營體的貢獻度等的情況下,對聯營各方的價值進行評估,以此作為聯營體實現利潤分配或承擔虧損的尺度。
5、爭議的解決
應盡量避免問題、爭議的出現。即使出現了,也要盡可能的在較低層次、或現場解決問題或爭議。如不行,再遵循以下一種方式或其不同的組合解決聯營體合作伙伴之間的糾紛:
(I)將爭議事項提交聯營體爭議各方的高級管理機構,由其商定;
(II)將爭議事項提交中立的專家或仲裁機構;
(III)將爭議事項提交有管轄權的法院。
6、離開聯營體
一般來講,合同聯營體是短期聯營,往往不超過5年或以特定目的為期限。參加聯營并成立聯營體后,任何一方不能隨意終止其聯營體成員身份,除非得到其他聯營各方的一致同意并按最初的聯營合同辦理完聯營體內部有關手續。在特殊情況下,比如某一方違約、倒閉、或控股方發生變化,則需聯營體共同做出決定,終止或轉讓(或部分轉讓)該方所占的聯營體份額。原則上講,終止某一方的聯營后,其將重新獲得其當初對聯營體貢獻的份額(比例),除非由于該方違約或聯營體虧損等原因,聯營體協議另有規定。一方離開聯營體還需得到業主的批準,因為業主是將合同授予包括該家公司在內的聯營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