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壩 確保運行全過程安全
———鄭守仁院士解讀《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水庫尤其是高壩大庫,可有效調蓄洪水、發電、利用和保護水資源等,為人類帶來巨大的利益。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大壩建設在世界各國中不僅數量上居首位,而且在大壩高度上也明顯增高。目前,我國已建、在建壩高100~200米的大壩151座,壩高200~300米的大壩12座,壩高大于300米的大壩2座。這些大壩大多數屬于電力行業。水庫大壩在發揮巨大的社會、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具有潛在的安全風險,大壩一旦出現嚴重事故甚至潰壩失事,將嚴重危害下游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地區社會經濟發展。世界各國部分水庫大壩失事破壞的經驗教訓表明,設計不當、施工質量問題以及運行管理不善是水庫大壩失事破壞的主要因素。因此,必須要求水利水電工程精心設計、精心施工、嚴格監理,保證工程質量,同時要加強已建大壩運行安全風險管理,建立健全大壩安全保障體系,確保水庫大壩安全,做到萬無一失。
我國高度重視水庫大壩運行安全工作,不斷健全大壩安全監督管理體系。1991年3月國務院頒布《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使我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正式走上法制軌道。
電力行業則在1987年由原水利電力部頒布《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暫行辦法》,之后進行了多次修訂完善和配套,其中,原國家電監會于2004年12月1日頒布第3號令《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規定》。這次在繼承以往法規體系建設的基礎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了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結合我參加水電站大 壩安全定期檢查等大壩安全管理活動的實踐,談幾點體會。
健全體系電力企業是大壩安全責任主體
《規定》進一步健全政府監督、主管部門監管、運行單位執行的電力行業大壩安全監督管理體系,明確電力企業是大壩運行安全的責任主體,國家能源局負責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其派出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大壩安全監察中心負責大壩運行安全技術監督服務,為開展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較以往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法規,《規定》進一步強化大壩運行全過程安全管理,對大壩降低等級以及大壩退役(包括大壩報廢、拆除或者拆除重建)提出了規范管理的原則;對新建大壩,則強調大壩安全監測系統、泄洪消能和防護設施、應急電源等安全設施與大壩主體工程同時投入運行。
大壩運行管理,除繼續強調防汛調度、維護及除險加固、安全檢查、安全監測外,《規定》增加了信息報送、應急管理、功能改變、安全檔案等要求。建立大壩安全應急管理體系,應當緊密結合各個大壩自身特點,分析各類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后果,通過演練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做到未雨綢繆;安全檔案是大壩安全評價的基礎,有些電站的建設期檔案不全,要盡可能收集,同時要注重運行期檔案的整理。
精心管理監測和維護是大壩安全之本
大壩建成運行后,首先要精心維護,保障大壩及其附屬設施各項功能的正常發揮;第二要加強監測和巡查,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連續性和巡查記錄的全面、準確,安全監測是了解大壩等水工建筑物工作性態的耳目,為評價其安全狀況和發現異常跡象提供依據,要完善大壩安全監測系統,及時進行更新改造;第三要做好例行檢修,建立健全大壩檢查維護制度,對監測和巡視檢查發現的異常現象和缺陷做好跟蹤分析,及時進行檢修或加固,消除病險因素。這些都是《規定》和以往的法規所強調的。
電力行業在2006年就開始推進水電站大壩安全信息化工作,制定了《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化建設規劃》,經過多年實踐,取得了很大成效。《規定》特別強調高壩大庫應當建立大壩安全在線監控系統,突出了風險管控的重點,也符合當前信息化技術發展的水平。
定期檢查保障大壩動態安全狀況
大壩的安全狀況是一個動態過程,一方面,隨著運行條件和自然環境的長期影響,大壩及其地基會有老化、劣化可能;另一方面,極少數大壩存在的設計、施工質量先天缺陷,如水文、地質、地震資料及參數不準確,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隱蔽工程項目施工偷工減料,工程金屬結構及機電設備加工制造工藝粗糙、安裝誤差超標等,其后果均會在運行中有所顯現。定期檢查鑒定就是要對設計標準、參數、結構安全度進行復核,對施工質量進行復查,對運行中發現的異常現象和缺陷進行診斷,及時發現工程安全隱患,提出消缺處理、除險加固意見,不斷改善大壩安全狀況,提高大壩耐久性。
1989年開始實施水電站大壩安全定期檢查制度,至今電力行業已經完成了三輪大壩安全定期檢查工作,目前正在進行第四輪大壩定檢。從定檢結果看,1998年完成96座大壩的首輪定檢共確認險壩2座、病壩7座,2005年完成120座大壩的第二輪定檢共查出病壩7座,2012年完成173座大壩的第三輪定檢共查出病壩2座,即使是正常壩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需要處理,其中第三輪定檢共提出消缺處理和加固補強的意見達522項。定期檢查對規范大壩運行管理、加強大壩等水工建筑物運行狀況監測和綜合評價、檢查監控異常部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加固處理、保障大壩運行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應該長期堅持。
《規定》指出,首次定期檢查后,定期檢查間隔可以根據大壩安全風險情況動態調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過十年。這條意見符合風險管理的理念,使技術資源的配置更加合理有效,同時由于推進了信息化建設工作,日常安全監控能力進一步提升,也為風險管理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