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被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強制性標準引用的方法標準具有強制性,必須強制執行。
3.2在環境監測時,應按照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考試大&排放標準的規定,確定采樣位置和采樣頻率,并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的規定測試和計算。
3.3對于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項目,若沒有相應的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時,可制定地方統一分析方法,與之配套執行。
3.4因采用不同的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所得監測數據發生爭議時,由上級環保主管部門裁定,或指定采用一種國家環境檢測方法標準進行復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