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范圍與標準宗地的設立、備案與更新
各城市地價動態監測范圍、標準宗地的設立與更新由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技術承擔單位完成,并報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及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備案。
(一)城市地價動態監測范圍的確定:原則上以城市建成區為準,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紅線范圍。工業用地地價動態監測范圍以工業集聚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為主。城市地價動態監測范圍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二)標準宗地的設立:在城市地價動態監測范圍內,按照《規范》的要求,劃分地價區段,設定標準宗地。
(三)備案:對監測范圍及標準宗地實行年度備案管理。監測范圍及標準宗地的變更于備案后的下一年度起,方可對監測成果產生影響。
1.初次納入城市。初次納入國家級城市地價動態監測范圍的城市,首次設定的監測范圍及標準宗地需報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備案。
2.已有監測城市。每年需對監測范圍、地價區段及標準宗地進行重新確認。確需變更的,于每年12月10日之前,按初次納入城市的要求將有關材料報送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備案。
(四)更新:因城市規劃調整、主城區調整等原因確實需要變更城市地價動態監測范圍的,或因監測范圍變化、宗地性質發生根本變化、宗地滅失等原因需要刪除、更換、補充標準宗地的,需按上述程序重新備案。
標準宗地更新的數量每年不得超過該城市標準宗地總數的10%;當城市地價動態監測范圍發生更新時,標準宗地更新的數量可超過10%,但不得超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