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臘生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1998年制定的《江蘇省防震減災條例》,隨著江蘇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突飛猛進,已經顯露出多重滯后。此次新修訂的條例,第一次明確了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具體范圍,第一次明確了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應當納入基本建設程序,為積極應對自然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
形勢嚴峻防震減災任務繁重
江蘇省地震局局長丁仁杰在條例修訂草案提請審議時,詳細闡述了江蘇省地震活動的基本情況和修法的必要性。
據了解,江蘇省是我國東部地區中強地震活動水平較高的省份。這幾年,江蘇省每年都要發生幾次強有感地震。進入2011年,江蘇省及鄰近地區的地震活動進入了一個相對活躍的時段。
“基于科學依據,在2001年國家頒布的《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中,江蘇省境內的建構筑物均需進行抗震設防。江蘇省震情形勢是比較嚴峻的,防震減災任務非常繁重。”丁仁杰介紹,江蘇省現有10個省轄市和40個縣(市、區)被國務院確定為國家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
“一些地區重經濟建設、輕防震減災的現象依然存在;地震臺網布局需要進一步完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工作有待繼續加強;部分重大建設工程未按規定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留下了安全隱患;農村民居、中小學校舍整體抗震能力和城市避險能力亟待提高;社會公眾防震減災意識還需不斷增強。”丁仁杰說,做好《江蘇省防震減災條例》修訂工作顯得尤為重要。
八項工程須進行安全性評價
王臘生介紹,新修訂的條例最突出的亮點有兩個:一是第一次明確了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具體范圍,二是第一次明確了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應當納入基本建設程序。而這些規定此前僅出現在政府文件之中,這次直接寫進了地方性法規,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將極大地促進相關部門在防震救災方面的依法管理工作。
新修訂的條例明確了八項具體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其中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獨立特大橋梁,中長隧道,機場鐵路干線的重要車站、鐵路樞紐和大型汽車站候車樓、樞紐的主要建筑;還包括地震烈度七度以上設防地區的八十米以上高層建筑、六度設防地區的一百米以上高層建筑,以及單體面積超過三萬平方米的商場、賓館等公眾聚集的經營性建筑設施、以及六千座以上的體育場館,大型劇場劇院、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等公共設施。同時,新修訂的條例還明確規定,幼兒園、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在當地房屋建筑抗震設防要求的基礎上提高一檔進行抗震設防。
新修訂的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文件的審查內容。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不予批準。
對于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水庫大壩、跨江大橋、發射塔、城市軌道交通、一百五十米以上的超高層建筑等,新修訂的條例規定,應當按照地震監測臺網規劃設置強震動監測設施;核電站工程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
對于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將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被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建立地震事件新聞發布制度
新修訂的條例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地震事件新聞發布制度。地震災害發生后,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及時、準確、統一向社會發布震情、災情和應急救援工作等相關信息。
新修訂的條例同時要求,發生地震謠傳、誤傳事件時,謠傳、誤傳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準確、統一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維護社會穩定。
對違反規定,制造、散布地震謠言,擾亂社會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隨意向社會散布地震預測意見、地震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擾亂社會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